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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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遠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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