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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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昆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2491元及合約未到
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9988元,共計新臺幣42479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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