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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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何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淑萍於107年8月30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29,377元。(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
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
依原借款年利率。(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7,0
0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2月16日起,以本金新
臺幣129,377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
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
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請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
,以利合法送達。證物名稱及件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影本乙份、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9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9377元 何淑萍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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