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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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何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玖佰貳拾
玖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二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自一百一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四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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