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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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御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伍仟捌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御財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11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1,44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
5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58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10月11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195,894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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