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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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燦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燦圻於民國112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20日止累計537,521元正未給付,其中519,387元為本
金;17,43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燦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4日止累
計34,655元正未給付,其中33,702元為消費款;953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9387元 張燦圻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702元 張燦圻 自民國113年0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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