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庭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庭伊於民國111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20日止累計201,553元正未給付,其中200,908元為本
金;6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庭伊於民國112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20日止累計189,772元正未給付,其中186,602元為本
金;3,17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庭伊於民國111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2月20日止累計207,787元正未給付,其中207,129元為本
金;65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908元 林庭伊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6602元 林庭伊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07129元 林庭伊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