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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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舜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一百五十元、第二個月計付三百元、第三個月(
含)以上者每月計付六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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