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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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36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天美、潘金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天美、潘
金來住所皆設於桃園市楊梅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又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潘金來已於民
國113年2月12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
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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