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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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賴錫湖
債 務 人 劉哲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肆仟捌佰壹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劉哲仰於民國(下同)112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1,190萬元整,借期起於112年07月21日至
122年07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
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60%,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及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
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
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債權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二、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2年12月21日,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
函第459號及收件回執可憑,誠屬非是,依約債務人之債務
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
請求債務人劉哲仰一次清償本金11,454,813元整及至清償止
之利息、延遲利息以及訴訟費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戶謄、總約、借約、利率表、往來明細、存證、
收件回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0元 劉哲仰 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21日止 年息2.18% 自民國113年01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2.616%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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