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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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韋銘
陳君池
繆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韋銘於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君池及
繆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
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
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8筆,合計新臺幣507,690元。自申請
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
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
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
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
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113年02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
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陳韋
銘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
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
君池及繆淑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
本乙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
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877元 陳君池、陳韋銘、繆淑美 自民國112年08月26日起 至民國113年02月15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五 001 新臺幣368877元 陳君池、陳韋銘、繆淑美 自民國113年0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8877元 陳君池、陳韋銘、繆淑美 自民國112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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