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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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沈芳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3月19日、112年1月30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5日止,帳款尚餘89,566元,
及其中本金85,46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1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866元 沈芳如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16596元 沈芳如 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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