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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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富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富美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富
美戶籍址設於台中市霧峰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台
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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