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1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江柏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柒佰零參元,及
及自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01月16日止,按
年息8.02%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01月17日起至113年10月1
6日止,按年息9.624%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3年10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
務人江柏毅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94,703元整,及
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
擔。貳、請求原因及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
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
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
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
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
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
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
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江柏毅透
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
於108年12月16日撥付信用貸款80萬元整予債務人江柏毅,
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月調)加6.44%計算之利息(證二、三)。上開借款
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
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
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
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證四)。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
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
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
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
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
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
本息僅繳納至112年12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
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
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
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394,703元及如上所示之利
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線上成立契約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