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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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2號
債 權 人 久展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維
非訟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
債 務 人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柏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陸仟玖
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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