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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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7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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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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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盛山即謝盛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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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晧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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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
其中一法院聲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
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強制執行法
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盛山即謝盛賢、朱晧彧為
強制執行,並陳明因債務人財產不明,聲請代查債務人郵局
帳戶、勞保、健保投保單位、壽險保單等資料,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謝盛
山即謝盛賢之戶籍設於彰化縣員林市,債務人朱晧彧之戶籍
設於高雄市鳥松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項規定
,本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惟鑑於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址設高雄市新興區,為便利其使
用法院,本件宜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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