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3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志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晉嘉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聲請對債務人許晉嘉為強制
執行,惟查,許晉嘉已於111年11月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於聲請執行時,許晉嘉已無
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此部分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