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2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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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1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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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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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文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 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113年2月5日持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2517號
債權憑證(原:98年度司促字第3555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謝文瑞為強制執行。惟查相
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02年10月12日死亡,有卷附
內政部戶政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相對人既
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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