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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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35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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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盧瑞容即盧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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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函查勞工保險局、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債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郵局開戶及債務人實際投保壽險公
司之保單等資料,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
行之財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戶政查詢資料在
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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