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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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2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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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0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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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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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高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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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南市中西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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