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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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2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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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光彞
債 務 人 明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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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王可心即王薏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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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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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翁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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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
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徐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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