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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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劉化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雲峰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劉雲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000號,民國1
13年1月3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劉雲峰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
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劉雲峰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劉雲峰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雲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雲峰係聲請人列管所屬大陸
來臺之退除役官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
有無不明、或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
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
理人,為管理遺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
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聲
請本院依法裁定公示催告程序,公告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
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及個人資
料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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