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陳玉燕(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4樓之3,民國98年12月18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
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
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陳玉燕於民國98年12月18日
死亡,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
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
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
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
32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
聲請對被繼承人王陳玉燕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
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