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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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顏子皓即黃群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群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群(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民國101年9月18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
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群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
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
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群於民國101年9月18日死亡
,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79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
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及家事事件法第138、13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依公示催
告程序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
79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
聲請對被繼承人黃群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
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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