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非訟代理人 歐俐均
相 對 人 冠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佑
關 係 人 陳信瑋
陳信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陳信瑋、保證人陳
信甫前於民國105年9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債務人陳信瑋、保證人陳信
甫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冠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惟
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
對聲請人負債3,619,50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購屋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本院
於113年1月4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
權額陳述意見,關係人雖於同年月16日具狀表示,渠等承接
還款事宜時有部分情況並不清楚,不知承接之前有幾期未繳
款,渠等承接後每期都有繳款紀錄,唯有在112年8月該期疏
忽轉帳云云,然法院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僅就形式上審查是
否符合實行抵押權之要件而為准駁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
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是關係人所陳係實體法上之爭執,
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所得審究,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
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揆諸首揭規定,聲請
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