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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林王宏憲
相 對 人 楊延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新北市五股區
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
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46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09年7月3日 50,000元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2月1日 TH0000000 002 109年7月3日 50,000元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1日 TH0000000 003 109年7月3日 50,000元 110年1月31日 110年2月1日 TH0000000 004 109年7月3日 50,000元 110年2月28日 110年3月1日 TH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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