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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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古捷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相對人已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
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且查無
國外登記地址。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
處所,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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