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鴻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素真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依公司法規定通知股東領取公
司剩餘財產,但因向相對人陳素真之股東名簿上留存戶籍地
址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送達後無人收受,致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
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既
知悉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自得依法向戶政機關查得相對人
最新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號7樓,並向該址對相對
人為意思表示之送達,自非屬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
所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