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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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謝清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柯春菊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柯春菊於民國108年6月23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柯信存、柯春在,其後柯信存、柯春在死亡
,聲請人為柯春在之遺產管理人,因聲請人無法就被繼承人
柯春菊之母親柯朱仙桃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11
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柯春菊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本院函文、民事裁定等件為憑,然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7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並向
新北○○○○○○○○函調被繼承人柯春菊之親屬資料,被繼承人柯
春菊於108年6月23日死亡即繼承開始時,仍有第三順位繼承
人即其兄柯信存、柯春在尚生存(柯信存已於110年11月27
日歿、柯春在已於111年7月16日歿),且未為繼承權之拋棄
,有新北○○○○○○○○檢送被繼承人柯春菊之關係人戶籍謄本及
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案件繫屬索引卡查
詢在卷可稽,並經核閱屬實。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柯春菊既
尚有繼承人柯信存、柯春在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
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
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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