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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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劉志德
劉文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水立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劉水立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劉水立(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劉
水立於111年4月15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
水立之債權人,亦有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
既為被繼承人劉水立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
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
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下同)1,000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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