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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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家事事
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該裁
定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寄存送達至原告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一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
告迄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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