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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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
用之。
二、查原告甲○○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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