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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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杜學忠
代 理 人 陳詩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杜久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現由本院以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70號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
主張其無資力,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
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准予扶助證明書、
案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詢
問表及審查表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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