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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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楊子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反請求相對人乙○○返還扶
養費在案,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
表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返還扶養費事件所
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
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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