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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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王進洲
相 對 人 王道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
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有所載。而家事非訟事件,僅於家
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然非訟事件法對訴訟
救助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
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進洲與相對人王道雲間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9號受理
在案。然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
辦理情形回報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為
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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