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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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王思佳
代 理 人 蕭育涵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
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
事件,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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