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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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王于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
元者,二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
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王于誠與相對人王芳機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又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其所應
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王芳機為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男性,現年63歲,對照內政部公布之
「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於111年之63歲男性,平均餘命為1
9.99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主計
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新北市111年度為24,
663元,則本件標的金額為2,959,560元(計算式:24,663元
×12月×10年=2,959,56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此部分經合法
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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