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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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相 對 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
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3年
度簡聲抗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現在入監執行2年無所得資產,且依法不
得對外連絡致無法提供可及時調查之證據,軟禁憲法保障人
民司法訴訟權,且因常開庭,致無法下工廠賺取生活費,生
活拮据,故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07號、112年度家救字第18
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082號給予訴訟救助
,請求鈞院參酌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
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
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意旨參
照)。次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
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
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
字第5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已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等情如上,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尚難認聲請人
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力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
訴訟費用之情形。又縱其目前在監執行,亦僅能認其人身自
由受限制,仍不足以釋明其已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
至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07號、112年度家救字第18號及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082號裁定之效力不及於本件
聲請,對於本件並無拘束力。此外,相對人復未提出其他證
據,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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