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羽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蘇○翔
兼
法定代理人 赫 ○
蘇○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根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准予全部扶助,爰
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為證。又聲請人所主張之本案事實,仍
須經本院調查,方可得知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裁定
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