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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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稅局大安分局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
張振盛
盧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勝訴機率甚高,僅聲請人在監執行人身自由受限,因四級受
刑人無法對外聯絡,故實有困難無法提出即時可調查證據。
但聲請人入監執行2年多,實無正常收入來源亦無財產,故
本院111年度救字第207號、112年度家救字第18號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082號都給予聲請人訴訟救助,
請求鈞院參酌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
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
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76號裁定意旨參
照)。次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
用者而言。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
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
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
字第5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已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等情如上,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尚難認聲請人
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力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
訴訟費用之情形。又縱其目前在監執行,亦僅能認其人身自
由受限制,仍不足以釋明其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至本
院111年度救字第207號、112年度家救字第18號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3082號裁定之效力不及於本件聲請
,對於本件並無拘束力。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上說明,本件
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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