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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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郭于甄
代理人(法
扶律師) 吳麗如律師
相 對 人 錢家企業社即葉豐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為由提
出本件聲請,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
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
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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