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智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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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趙茂東
被 告 陳霈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
定,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
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
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
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
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再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略以: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及公
開傳輸原告於藝林補習班網頁之語文著作,刊登於被告補習
班之網頁內供不特定大眾點閱,以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第2項第1款、第88條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
三、經查: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其主要部分
涉及著作財產權,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
所定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且原告主張侵權行為與該主要部分係屬同一原因事
實,自不宜與該主要部分割裂,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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