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9+1)×43×10=430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2年8月20日)回溯5年內之
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10年8月21日起至112年8月
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
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仍主張
每月薪資未達法定基本薪資,應另為釋明。若有更正,並應
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
之關係、人數等。應證明聲請人及應受其扶養人必要支出確
實有超過以110至112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已含食、衣、住
、行、勞、健保費等)標準每人每月1萬5600元、1萬5800元
、1萬6000元計算之必要。又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
所陳支出?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無須負擔自
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
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
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
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
權)。
九、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定
代理人及地址)。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
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
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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