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育淇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51×10=3,060】);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0年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0年起迄今,若未包含部分
,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
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
4、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資料: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說明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
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10年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收
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0年起迄今之每月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
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
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
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10年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
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三)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證明,請一併提出。
六、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現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請說明房屋所有權人為
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
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
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
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
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是否有
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
為何。
(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日常生活或工作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上
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
釋明。
(三)聲請人僅所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第1頁,請提出完整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
(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是否仍有再使用信用卡增加信用債務?
(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於期限內」、「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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