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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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鄭淑惠
代 理 人 陳鴻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依聲請人聯徵中心資料記載,聲請人為其前配偶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本院112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989號卷第33頁)。是中信銀行為聲請人之債
務人,有何意見?又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原因?另聲請
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編號7、9之債權人同一。併請聲請人提
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61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0人(含中信銀行),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
,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1人×51元×10份=5,610元
)。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11月至000年00
月間聲請人收入情形?如有工作收入,請詳細說明任職公司
、擔任職務、每月薪資(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
或獎金),並提出薪資單或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及更正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依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規定計算之。請聲請人依新北市政府110至112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1.2倍逐年計算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後提出支出總
金額,並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及目前同住之人。聲請人有
無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
如否,聲請人居住於何處?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又聲請人
每月入不敷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大於收入部分之支出
?另聲請人為民法第1117條規定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請說明
有無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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