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賴典佑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7人×51元×10份=3,57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110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有無工
作收入?如有,請詳細說明任職公司、擔任職務、每月薪資
(含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並提出薪資單
或相關薪資證明文件。聲請人何時開始任職於國際海外貨物
檢查公司?擔任職務?請提出聲請人112年1月至今之薪資單
。另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薪資;國
際海外貨物檢查公司;每月收入約4萬元」,並未記載聲請
更生程序前2年所有之收入狀況,致本院無法審查,請重新
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及目前同住之人。聲請人有
無實際居住在戶籍地?戶籍地房屋是否為租賃之房屋?如否
,所有權人為何人?
七、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有何民法
第1117條規定之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受扶養
人目前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每月總扶養
費金額?各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及金額?併補正提
出受扶養人及各扶養義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 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最新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五、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