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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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吳駿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前遭債權金融機構通報「毀諾」,請分別補正下列事
項:
㈠提出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
、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
㈡陳報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
㈢請詳實說明聲請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
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市○○區○○路000巷00
弄00號4樓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
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
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
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
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年11月21日至今,有無接
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
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
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
110年11月21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
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
清晰之交易資料影本,並補正交易資料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10年11月2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之各項收入」即內
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
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
收入款項,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112年9月至113年2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
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
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
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680元計算?
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
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
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
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
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
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
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
向法院陳報。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
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
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
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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