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海琪
代 理 人 鄧又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海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5號裁
定應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免責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聲
請復權,當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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