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破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
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11條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
告之,固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惟破產之目的,係透過清
理之程序,將可分配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平均分配於各債權
人,使各債權人得以平均受償,而未受償部分之請求權則視
為消滅(破產法第139條、第149條參照),是以破產之聲請
,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
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
第325號、97年度台抗字第4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近年經濟不景氣,財務狀況不佳,截至民國(下同
)112年12月31日止,財產狀況僅餘鏟土機、輸送帶、馬達
、掃地機等舊設備一批,帳上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00
4,275元,但聲請人積欠唯一債權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花蓮港務分公司(下稱臺灣港務花蓮分公司)之債務高達本
金22,146,984元,即聲請人負債大於資產,且因無力清償而
早已停止支付,故聲請人經董事會開會決議依法提出破產聲
請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財產不足清償積欠債權人臺灣港務花蓮分
公司22,146,984元一節,固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資產負
債表及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等文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僅
有單一債權人臺灣港務花蓮分公司,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
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依照前揭裁判意旨,聲請
人聲請宣告破產,尚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