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戚郁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儒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6號返還價金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
返還價金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一一一年七月二
十一日、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
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及證人黃
嘉萍於111年7月2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是否有表示聲請人
應於第1次付款前完成清償包括中和農會之貸款,以及確認
證人林惠萍是否於111年10月18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向法
庭表示新光銀行要求相對人提供保證人資料時間是在110年9
月20日幾日,證人林惠萍亦是在當時請相對人提供保證人資
料,相差沒有幾天等語,以向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陳報,爰
聲請交付前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
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6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之
被告,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之理由,係為確認相對人及證人陳述內容等語,核屬
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
開訴訟事件於本院111年4月21日、111年7月21日、111年10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